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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在酒店消费却要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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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在酒店消费却要埋单?
作者: 来源: 中国食通宾馆酒店网
2008-5-15 17: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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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在酒店消费却要埋单?
 被告自愿代他人偿债并出具欠条,与原告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作者:李法,周国庆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日期:2008-5-15 9:23:07
    吃饭给钱本是很正常的事,可12日记者在迎江区法院了解到的一起案件却令人奇怪。当事人并没有到酒店就餐,但酒店却要当事人埋单,而且法院不支持当事人,却反而站在酒店这一方,支持了酒店的诉讼,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据原告我市人民路上某大酒店代理人诉称,两名被告因长期在原告处就餐,截至2006年4月30日,经双方对帐,被告欠费3000元并承诺该款在2006年6月30日付清,然而,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故2008年4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名被告立即支付餐饮费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赵某、陈某共同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自原告开业至今,两名被告从未到原告处就餐,也就不存在长期就餐的事实,原告起诉是因为在2006年初,两名被告的女儿原男友方某因业务需要在原告处就餐,原告找不到方某便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常找被告女儿要求提供方某的线索,致使被告女儿无法工作,在这种情况下,两名被告才出具了欠条,并于当天下午将3000元送到原告处,此事已经了结。要说欠款也是方某,他们只是代为付款,现原告又来起诉,请求法庭依据事实,驳回原告的诉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被告之女原男友方某在原告处就餐,欠餐饮费约9000元未能支付,原告找方某无着,便向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报案,在该公安分局,两名被告表示自愿代方某向原告支付餐饮费。原、被告经协商,原告同意餐饮费以6000元了断。2006年4月30日,被告赵某向原告支付了3000元,余款由两名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了3000元欠条,欠条上写明该款两名被告于2006年6月30日还清,但到期后两名被告未能还款,以致成讼。
    审判长李晓荣告诉记者,两名被告自愿代他人向原告偿还因餐饮服务合同而形成的债务并出具了欠条,原、被告间随即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债权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两名被告未能按欠条履行还款义务显属不当,故原告要求两名被告归还欠款3000元的诉讼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的有关条款,判决被告赵某、陈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某大酒店餐饮费3000元。
责任编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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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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